江苏省高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妥善化解征收补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工作要求:1、服务经济发展。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及时审理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为征收补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2、注重权益保障。明确司法审查内容,严格司法审查标准。促进依法征收和公平补偿,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努力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监督征收补偿。严格按照《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审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同时,兼顾征收效率,注重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4、多元化解纠纷。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原则。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房屋补偿决定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争议,努力做到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受理条件(一)受案范围5、下列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征收人未单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合二为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提起诉讼的;(2)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面积、性质进行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具有认定未经登记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并明确不予补偿等内容,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3)被征收人以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提起诉讼的。6、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法公告,被征收人单独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提起诉讼的;(2)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面积、性质进行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仅记载房屋有证面积、无证面积和性质,未设定被征收人权利义务,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7、下列情形不予立案:(1)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其他被征收人对同一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2)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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